孙超律师亲办案例
试乘试驾中出现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来源:孙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5
浏览量:153

【案情简介】:

王某试乘试驾一辆玛莎拉蒂跑车,在试驾的过程中与李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造成玛莎拉蒂跑车损坏。交通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王某在试驾前与玛莎拉蒂跑车的4s店签订一份《试乘试驾协议》,约定在试驾过程中因试驾人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均由试驾人承担。现玛莎拉蒂跑车的维修报价为130万,保险公司仅赔付90万,故4s店要求王某承担此差价。此种情况下,王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吗?

【律师意见】:

一、关于《试乘试驾协议》的效力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笔者认为,4s店提供的《试乘试驾协议》中约定,对试驾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试驾人负责,免除了自身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尤其是关于人身伤亡部分,最高院已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责任承担者,对于4s店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二、关于试乘试驾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试驾人购买之前对试驾车不熟悉,4s店作为车辆所有者组织试乘试驾活动,以获取商业利益,理应承担起保障试驾人安全及小心谨慎的义务。如:对试驾人的资质及能力严格要求并仔细审查;在试驾前对车辆性能、操作进行详尽说明,使试驾人熟悉车辆后再驾驶车辆上路;尽量选择路况好、车辆相对少的安全路段作为试驾区域;对试驾路线的情况对试驾人说明,提醒试驾人需要注意的事项;在试驾人驾驶过程中,对其操作进行监督和提醒,尽量预防和减少危险的发生等。因此,在4s 店没有尽到谨慎义务,造成事故损失的,应由4s店承担与其责任相应的赔偿义务。

另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此法律规定,在试乘试驾中,试驾者与4s店应承担与其责任相应的赔偿义务。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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